内蒙古扫黑除恶涉煤倒查20年 井成华缘何漏网至今逍遥法外谁才是幕后保护伞?

日期:10-08  点击:  属于:直击现场

         井成华,内蒙古杭锦旗人,内蒙古成华矿业集团公司、准格尔旗大石圈煤矿等多家涉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2008年至今,井成华先后对内蒙古准格尔旗吴家梁、大石圈煤矿、成华矿业集团煤炭资源,采取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抵押合同》、《煤田抵债协议》等手段,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杨留宝、杨玉军、苏二喜、刘成锁等投资人或股东财产2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人多年控告无果,苦不堪言。在内蒙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涉煤倒查二十年反腐风暴中,井成华虽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查处,但在其强大保护伞的保护下,次次均化险为夷,逍遥法外。目前井成华仍在鄂尔多斯煤炭领域称王称霸,呼风唤雨。

       一、井成华的“无期”到“无罪”。

       2008年至2012年间,井成华本人或伙同他人,利用成华矿业集团公司、内蒙古准格尔旗吴家梁、大石圈煤矿的资源、声誉实施诈骗。2013年12月5日,榆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井成华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榆林市检察院以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井成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陕刑二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榆林市中级法院(2013)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榆林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与榆林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井成华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合并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榆中刑二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井成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被告人井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7402.5万元,返还被害人杨玉军;依法追缴被告人井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2.4亿元,返还被害人杨留宝。宣判后,被告人井成华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6)陕刑终366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榆林市中级法院(2015)榆中刑二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发回榆林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陕西省高级法院又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16)陕刑终366号刑事判决,判决又一次撤销榆林市中级法院(2015)榆中刑二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井成华无罪。宣判后,已被羁押8年的井成华在出具签署不要求国家赔偿,不追究一审公检法办案人员责任等“八项承诺书”的前提下,才被释放。

          井成华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一案,显然在程序、实体上都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方面,案件由陕西省高级法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可榆林市中级法院并没有就原审案件重审,而是与井成华职务侵占罪一案合并审理;井成华上诉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并未以一审重审案件审理,查明犯罪事实而改判,而是又裁定将案件发回榆林市中级法院重审,之后陕西省高级法院却未撤销该发回重审裁定,直接改判作出井成华无罪判决。实体方面,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仅以一审判决认定井成华犯职务侵占罪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而认定井成华未构成职务侵占罪显属违法、错误;另外,以井成华承诺不申请国家赔偿及不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前提下,释放已关押8年之久的井成华,显然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做法,更说明了该案件是关系案、人情案,是循私枉法裁判案,也说明了黑恶分子井成华保护伞给予的强大保护。巧的是陕西省高级法院主管此类刑事案件的副院长被查处倒台。井成华从“无期”到“无罪”,足见其通天的本领及背后强大的保护伞。

        二、井成华涉煤非法侵占苏二喜、刘成锁财产达十六亿元之巨,却至今逍遥法外,继续侵害他人。

        2012年5月至今,井成华利用内蒙古准格尔旗大石圈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优势,通过与他人签订《抵债协议》、《质押协议》、《煤田开采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非法控制煤矿,排除苏二喜、刘成锁参与煤矿的生产经营,剥夺苏二喜、刘成锁的股东权益甚至对煤矿的知情权。2022年6月30日、202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苏二喜、刘成锁于2013年5月起即在大石圈煤矿拥有16.2%、9.097%的股权。判决宣判送达后,井成华仍抗拒最高人民法院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继续将大石圈煤矿全部股权擅自转让给乌海市坤泰煤业有限公司,坤泰公司已实际对煤矿予以开采生产经营。至此,井成华已非法侵占苏二喜、刘成锁大石圈煤矿股权及收益财产达16.87亿元。为此,刘成锁几年前已向内蒙古准格尔旗公安局提出控告,但至今未果;现苏二喜、刘成锁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井成华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追缴退还苏二喜、刘成锁被侵占的16.87亿元。目前准格尔旗公安局已受案审查。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请求:对在内蒙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涉煤倒查二十年反腐风暴中的“漏网之鱼”井成华给予绳之以法,挖出其背后的保护伞;对井成华无罪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纠正错误,判处法定刑罚;对井成华在大石圈煤矿涉嫌的职务侵占罪,及时立案侦查,立即阻断对受害人的继续侵害,依法打击其犯罪行为,让法律彰显威严,让罪犯得到应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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