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润栓致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栗向东院长的一封实名公开反映信

日期:12-05  点击:  属于:国内新闻

尊敬的栗向东院长:您好!
       2012年8月9日,国家关于“传染病”的最高权威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2012)398号文件,对我原平市民办崇实中学2012年5月份所发生的肺结核疫情(包括全国其他省份四所学校)就早已盖棺定论,明确定性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的(2012)08099号“来访事项转办函”又明确认定:“······让学校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由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承担”!
      
2018年,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12家新闻媒体对该案件进行了报道;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的夏家骏、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著名法学家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王文华、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付小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等多位全国闻名法学界的专家,在北京就本人因“疫情”而遭刑责,召开了“专案”论证会,论证结论一致认为并各自亲笔署名:该“案”是人为制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惊奇”!是失败的公共危机管理案例!它掩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责任、忻州市前领导嫁祸于人,制造了刑事冤案、审理此案的相关法官任意扩大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教育局骗取资金,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校长杜润拴无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成立、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封闭学校错误,成立清算组错误。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杂志总编的郭道晖先生就此案亲自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致信。
      原平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在原平市政府领导的授权委托之下,给原平市政府出具了长达395页的《杜润栓案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从专业的角度列举了杜润拴无罪的4条法律依据······;对关停学校是错误的也列举了5条法律依据······。该意见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理有据、非常中肯地依法给原平市政府提出了如下法律建议:
      一、建议刑事方面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结案·····,能将本案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二、建议行政方面由杜润栓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处罚不成立或者无效是否有起诉期限的限制,在学界和实务中有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鉴于本案已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原平市人民法院应该对杜润栓确认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理,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三、建议民事方面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参与,对杜润栓的有关凭据、合同等进行审计,对其诉求进行合理合法的认定或者排除,退还其费用及赔偿以审计和案件工作组的认定为依据,并与杜润栓本人沟通,达成共识,通过协议方式解决。
       四、本案中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发还重审明显违法,证据不足的发还重审只能一次,第一次重审后杜润栓上诉忻州中院,忻州中院必须作出终审判决,而不能再次发还重审。且忻州中院(2019)晋09刑再7号刑事裁定书将忻州中院(2015)忻中刑终字第362号刑事判决撤销,而该刑事判决判决赵东霞无罪,案件涉及赵东霞却不通知本人参加诉讼,明显违法。
       五、建议召开一次座谈会或者媒体发布会,邀请杜案涉及到的名人和媒体参加·······,向杜润栓及其家人公开道歉,有效释放这次失败的公关危机管理案例引发的社会积怨,修复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
      
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原平市人民法院办理本案有关法官,违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2012)398号文件,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的(2012)08099号“来访事项转办函”的权威指导精神,罔顾全国法学界知名人士出具的论证结论,以及原平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杜润栓案法律意见书》,采取栽赃陷害、玩弄践踏法律、滥用审判权的手段,从2013年至今近十年来,原平法院对本人及儿子杜永青做出了四次有罪的判决、一次裁定;忻州中院又违背法定程序,三次“裁定”发还重审,一次“有罪”判决。
     
原平、忻州上下两级法院近十年来,相互合计对本人及儿子所做出的五份有罪判决,统统纯属枉法判决。
     
特别是本人对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做出的(2015)忻中刑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坚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再审,忻州中院违背法定程序及省高院的指令,又把此“皮球”踢回原平法院进行再审。
      
原平市法院仅将原先就根本站不住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又篡改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3年10月24日,以(2019)晋098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第四次做出了对本人及儿子的有罪判决。
     
这第四次判决书纯属强盗、流氓、无赖、毫无人性的判决书。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纯属张冠李戴、栽赃陷害!纯属对法律的亵渎、玷污!
      
该判决认定:“······从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到确诊历时将近2个月,不仅未能发现和及时报告,而且期间有可疑症状的学生继续在校上课,导致疫情扩散,原审被告人杜润栓、李勇作为原平市崇实学校主要管理人员,落实传染病管理制度不到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实施管理,在该校发生结核病疫情时,两个月内未发现和及时报告,将全校3500名师生及员工置于被肺结核病症传染的危险之中。之后,疫情扩散,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真正的事实是,当2012年5月14日,本人从我校32班班主任处发现第一例学生疑似结核病例时,立即与该班主任共同到学校医务室,告知校医宋建青,宋大夫受杜校长委托立即报告给学校所在地崞阳镇卫生院分管防疫的赵官林。赵官林将该生基本情况材料整好,于次日早上赶赴学校,县卫生局疾控人员王新华、马二平等人也随之赶到了崇实中学。证明崇实中学校长杜润栓第一时间安排学校医务人员报告了情况,报告很及时,一刻也没有耽误,有崇实中学医务工作者宋建青、崞阳镇中心卫生院负责防疫工作者赵官林二人于2017年7月17日证明材料为证)这是其一。
      
其二、2012年5月18日原平市分管教育、卫生的副市长雷廷、教育局局长谢所军、卫生局局长李海军等领导就来到了学校,在校长办公室开会,并决定从18号开始放假三天。也就是我校发现疫情的四天后,原平市教育局就决定放假!
      
难道我崇实中学发现疫情两个月不报,副市长、两局的局长会到我校吗?会决定放假三天吗?
      
其三、忻州市卫生局针对我校发生的肺结核疫情,给忻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2012)190号红头文件,明确表示:“2012年5月18日,忻州市卫生局接到原平市关于崇实中学补32班6例肺结核疫情的报告,其中发现1例结核性脑膜炎,2例结核性胸膜炎,3例肺结核患者,接到原平市报告后立即向刘新明局长做了汇报,市卫生局高度重视,召集卫生局疾控科、应急办和市疾控中心有关人员就原平市崇实中学结核病疫情进行了研究部署。会议决定:1、不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
       该文件再次充分证明,忻州市卫生局及忻州市政府在我校发生肺结核疫情的第4天,也就是5月18日就已明白清楚该疫情,原平市政府更是在5月18日之前明白清楚该疫情。该文件既证明该判决书中“两个月内未发现和及时报告”的认定纯属虚构,同时该文件又证明:对我校2012年5月份发生的肺结核疫情隐瞒不报的真正责任人纯属原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忻州市卫生局、忻州市政府相关负责人。有忻州市卫生局(2012)190号红头文件为证。
      导致我崇实中学疫情蔓延、扩大,纯属原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各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忻州市政府及各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隐瞒不报等行为所造成的。
      上述三点充分证明: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纯属“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情节”!并以“此”欺诈法律!欺诈人民审判机关!又以“此”栽赃陷害,追究本人及儿子的刑责。以“此”让本人及儿子来充当原平市政府相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忻州市政府相关机构负责人的“替罪羊”!
      
其四、该判决强加给本人及儿子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的罪名,纯属乱点鸳鸯谱,疯马牛不相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此罪名,本人及儿子根本没有上述法定行为,既不具备本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更无本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二、近十年来,原平市、忻州市上下两级法院毫无法律底线与原则,肆意玩弄、藐视法定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该案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忻州中院于2019年裁定原平市法院进行审理(变相发还重审)。原平市法院于2019年12月份开庭审理此案。此后却以“疫情影响,法律适用问题需请示上级法院”为由,以(2019)晋0981刑初277—3号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暂且不论中止审理的理由是否存在,单从2019年至该判决下达之日,已历时整整四年,典型的程序违法。
       更为严重可恶的是,既然中止审理,就应当重新恢复开庭审理,但令人震惊愤怒的是,原平市法院根本没有通过庭审,就对本人及儿子下达了有罪判决!明目张胆地剥夺了本人与儿子及辩护人庭审的一切权利,是典型的强盗行径。同时,也是全国司法界的丑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均明确规定:发还重审仅限一次。但忻州市法院在此再审案之前,就已经发还重审两次,连上此次再审,变相发还三次啊!这又是何行为?何种性质?这样无休止地栽赃陷害老校长全家,又强制关停了学校,人为地给原平市人民制造了一个大悲剧!
       尊敬的栗向东院长:国家最高权威机构,以及山西省委、省政府的信访函均把我校2012年发生的肺结核疫情定性为公共卫生事件,不是责任事故。我校根本不是责任主体,这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又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为何原平市、忻州市上下两级法院近十年来,以此“疫情”刑案,原平市法院四次庭审,四次判决,忻州市中院三次庭审,三次裁定,一次判决,省高院一次裁定,合计裁定、判决九份,并前后不断变化罪名?我这位耄耋老人已被这种“黑暗”的“阴霾”折磨了近十年,同时也煎熬了十年,这十年简直生不如死啊!哪个家庭、哪个人能被折磨、煎熬十年啊!在我有生之年,还能否重见公平公正的“天日”啊!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八个字为何落在了我家庭的头上啊!培根说过,一次犯罪,不过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来架空正义!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平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本人恳请栗向东院长在百忙中对本人的反映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同时本人也坚信,您主政的忻州市中院一定会实实际际,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对本人上诉一案做出公平公正的无罪判决!本人无辜遭受的十年冤案,也该在贵院终结了!
      实名反映人:杜润拴
      身份证号:142224194205120974
     
联系电话:18535093922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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